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許緹潔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偲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 位│更 正 前 │更 正 後│ ├────┼───────────┼──────────┤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 │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 │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主文欄 ├───────────┼──────────┤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 │ │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伍仟伍佰玖拾貳元為原│ │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 │ │執行 │ ├────┼───────────┼──────────┤ │事實及理│事實欄 │事實及理由欄 │ │由欄 │ │ │ ├────┼───────────┼──────────┤ │事實及理│27,892元(計算式:17, │25,592元(計算式:17│ │由欄第│742+ 9,000 -1,150 =│742 +9,000 -1,150 │ │2行 │27,892) │=25,5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