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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告
許緹潔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    位│更        正       前 │更        正      後│
  ├────┼───────────┼──────────┤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        │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    │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主文欄  ├───────────┼──────────┤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
  │        │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伍仟伍佰玖拾貳元為原│
  │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        │                      │執行                │
  ├────┼───────────┼──────────┤
  │事實及理│事實欄                │事實及理由欄        │
  │由欄    │                      │                    │
  ├────┼───────────┼──────────┤
  │事實及理│27,892元(計算式:17, │25,592元(計算式:17│
  │由欄第│742+ 9,000 -1,150 =│742 +9,000 -1,150 │
  │2行     │27,892)              │=25,5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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