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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告
蕭國斌
被告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偉信

      楊兆熺

      李錦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且應增列「王偉信,住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楊兆熺,住臺北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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