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蕭國斌
- 被告
-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王偉信
楊兆熺
李錦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且應增列「王偉信,住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楊兆熺,住臺北市○○區○○街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