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林宗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晨企業有限公司因106年勞訴字第13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2萬6,32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