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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育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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