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育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吳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