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陀才煒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介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藍海新通路策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佳偉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比鼻八千代診所即陳維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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