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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陀才煒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藍海新通路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偉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比鼻八千代診所即陳維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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