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藍海新通路策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佳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陀才煒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163 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