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立群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