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原 告 林亞潔 林佳慧 林佳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原告林佳慧部分、附表四關於原告林佳蓁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四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計算 ┌───┬─────┬────┬─────┬─────┬─────┬───┬─────────────┐ │原告 │日期 │實際薪資│月提繳工資│被告應提撥│被告已提撥│ 差額 │被告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差額│ ├───┼─────┼────┼─────┼─────┼─────┼───┼─────────────┤ │林佳慧│104年11月 │30,448元│ 31,800元 │1,908元 │1,728元 │ 180元│ 1,014元 │ │ ├─────┼────┼─────┼─────┼─────┼───┤ │ │ │104年12月 │31,075元│ 31,800元 │1,908元 │1,728元 │ 180元│ │ │ ├─────┼────┼─────┼─────┼─────┼───┤ │ │ │105年1 月 │35,312元│ 36,300元 │2,178元 │1,728元 │ 450元│ │ │ ├─────┼────┼─────┼─────┼─────┼───┤ │ │ │105年2 月 │36,736元│ 38,200元 │2,292元 │1,728元 │ 564元│ │ │ ├─────┼────┼─────┼─────┼─────┼───┤ │ │ │105年3 月 │28,540元│ 28,800元 │1,728元 │1,998元 │-270元│ │ │ ├─────┼────┼─────┼─────┼─────┼───┤ │ │ │105年4 月 │31,508元│ 31,800元 │1,908元 │1,998元 │ -90元│ │ └───┴─────┴────┴─────┴─────┴─────┴───┴─────────────┘ 附表四:被告應給付金額及應供擔保金額 ┌───┬────┬────┬──────┬────────┬──────┐ │ │加班費 │資遣費 │盤差損失等 │被告應給付金額 │被告供擔保金│ │ │(A欄) │(B欄) │(C欄) │即A、B、C欄合計 │額 │ ├───┼────┼────┼──────┼────────┼──────┤ │林佳蓁│0元 │0元 │ 20,227元 │20,227元 │ 20,22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