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僱傭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陳建名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許振煙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 被 告 葉耀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芬 鍾明修 被 告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瑞學 被 告 鍾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僱傭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郵 政信箱,惟因原告逾期未領,再於105年10月24日公示送達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