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黃健治
- 被告
-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騰彥
- 被告
- 陳建名
- 被告
-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簡森垣
- 被告
- 許振煙
- 被告
-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正忠
- 被告
- 葉耀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曉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明修
- 被告
- 劉柏園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學
- 被告
- 鍾正平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僱傭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郵政信箱,惟因原告逾期未領,再於105年10月24日公示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