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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履行僱傭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黃健治
被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告
陳建名
被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告
許振煙
被告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
被告
葉耀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修
被告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瑞學
被告
鍾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僱傭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郵政信箱,惟因原告逾期未領,再於105年10月24日公示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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