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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僱傭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趙雪瑛

  • 當事人
    黃健治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名許振煙葉耀聲劉柏園鍾正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陳建名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許振煙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 被   告 葉耀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芬 鍾明修 被   告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瑞學 被   告 鍾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僱傭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郵 政信箱,惟因原告逾期未領,再於105年10月24日公示送達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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