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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告
吳宗陶
原告
倪振嚴
原告
張育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告
林飛龍
被告
仁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睿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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