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原告
俞淑貞
被告
富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調解紀錄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