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蔡逸平
- 被告
- 賢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輔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 年1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