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 原告
- 胡哲嘉
- 原告
- 張長元
- 原告
- 蔡豐銘
- 原告
- 沈孟杰
- 原告
- 蔡佩雯
- 原告
- 李銘峯
- 原告
- 鍾佳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李錦基
楊兆熺
王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董 事 李錦基
楊兆熺
王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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