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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加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雄
上訴人
即被告
鼎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志標

      林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69,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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