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加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俊雄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俊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志標
林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69,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