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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陳金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66,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11,4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元,加計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17,488元(計算式:99元+17,389=1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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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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