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