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王煥榮
- 被告
- 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文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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