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仁誠
- 訴訟代理人
- 顧慕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景霈律師
- 被告
- 吳潮明
- 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