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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告
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誠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被告
吳潮明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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