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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上訴人
陳文榮
上訴人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陳文榮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913元(1,482,859元+68,562元-821,810元-62,6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本件上訴人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771,005元(821,810元+62,698元-113,5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均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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