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陳文榮
- 上訴人
-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陳文榮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913元(1,482,859元+68,562元-821,810元-62,6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本件上訴人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771,005元(821,810元+62,698元-113,5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均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