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被 告 吳家億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