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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 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家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被   告 吳家億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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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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