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福泰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炳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8月10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稽,依據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