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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軍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8,154元(即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不當得利105,566元、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602,5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8,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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