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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精明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應返還之。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裁定繳納新臺幣(下同)455,976元,上訴人另於107年10月1日如數繳納,惟對於訴訟標的價額裁定部分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10月11日自為撤銷原裁定,另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23,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1元,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訴訟費用410,965元(計算式:455,976-45,011),為溢收之訴訟費用,即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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