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精明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應返還之。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裁定繳納新臺幣(下同)455,976元,上訴人另於107年10月1日如數繳納,惟對於訴訟標的價額裁定部分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10月11日自為撤銷原裁定,另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23,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1元,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訴訟費用410,965元(計算式:455,976-45,011),為溢收之訴訟費用,即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