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日光之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啟文
- 被上訴人
- 童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係民國75年6月間生,自其主張遭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時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約尚有31年,則本件判決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240,000元(計算式:
每月薪資27000元×10年×12月/年=3,240,000元),又主文第2
項、第3項為給付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後之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後段,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3,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