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聰仁 邵立培 葉宣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薏帆間因106年度勞訴字第3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