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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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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聰仁

      邵立培

      葉宣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薏帆間因106年度勞訴字第3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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