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 原 告
- 俞淑貞
- 被 告
-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丕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且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則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