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趙雪瑛

  • 原告
    陳偉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53號原   告 陳偉琳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彭珮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盛公司)、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聲明尚有請求被告中興公司、寶盛公司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鈺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