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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93號

給付薪資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被上訴人
陳能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差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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