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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邵崇璋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邵崇璋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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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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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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