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邵崇璋、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邵崇璋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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