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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 原告
    廖玲秀
  • 被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   告 廖玲秀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賴衍輔律師 胡竣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無庸另行提出言詞辯論書狀,然各應就下列補正事項提出說明: 一、被告部分: ㈠關於抗辯與原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事由,究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之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或是兩造兼具?如僅為業務緊縮事由,所據之證物為何?及各該證物之何項數據得以解釋業務緊縮?解釋之方法為何?以確定審理之範圍。 ㈡被告對於前揭說明,應以Excel 表格為之。並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繪製表格送達本院,繕本逕送對造。 二、原告部分: 原告應於收受被告前揭表格後,5 日內同以表格方法對應,提出意見說明,繕本逕送對造。 三、其餘事項,兩造於前揭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辯論,記明筆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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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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