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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告
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誠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被告
潘鳳鳴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

⒈收受裁定15日內,應補正被告自101年10月1日任職於原告公司起至離職時止,所經手之業務內容(包含原告主張之機密資料及研發資料等),並應提出相關之證物到院。前揭補正說明,應以時間序繪製Excel 表格呈現為附件說明之。繕本逕送對造。

⒉補正說明關於被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所受損害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被告部分:

⒈收受前揭原告送達之補正說明後,儘速具狀說明關於違反是否兩造競業禁止條款之抗辯,並同以Excel 表格呼應說明。繕本逕送對造。

⒉對於原告補充說明之請求權基礎,儘速提出答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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