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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原告
東聲唱片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良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告
胡睿楷
被告
賴以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月28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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