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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上訴人
東聲唱片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睿楷、賴以琳間,因本院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民國108年4月2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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