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東聲唱片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睿楷、賴以琳間,因本院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民國108年4月2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