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 告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洛、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 二、修理小貨車檔風玻璃之收據。 三、醫療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