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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原告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洛、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

二、修理小貨車檔風玻璃之收據。

三、醫療單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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