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 原告
-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洛、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
二、修理小貨車檔風玻璃之收據。
三、醫療單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洛、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
二、修理小貨車檔風玻璃之收據。
三、醫療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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