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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告
高阿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1,889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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