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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0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請人
張瑋倫即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瑋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而於民國105年9月1日清算完結為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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