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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