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李捷光 劉先皋 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志 相 對 人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15樓之1、12樓之1,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件附卷可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