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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2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6號

聲請人
李捷光
聲請人
劉先皋
聲請人
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永志
相對人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15樓之1、12樓之1,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件附卷可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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