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林振芳
- 原告龔維中即天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龔維中即天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天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龔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號碼:M00000000)為天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天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唯一法人股東指定龔維中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龔維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1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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