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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59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請人
朱萬庚
代理人
饒菲律師
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相對人
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庚

上開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年籍欄及理由欄「朱萬更」之記載,應更正為「朱萬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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