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60號聲 請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相 對 人 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禧 ○○○○ 號六樓之一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旻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萬 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四項、第三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相對人前經清算完結,然聲請人發現相對人尚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編號一一三五三四號、一一八六六五號「GALAXY」英文及圖形商標二件財產未予分配,而吳旻禧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起任相對人公司之副總經理,熟稔相對人公司業務,並有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且無不能選派為清算人事由,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聲請選派吳旻禧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決議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解散,並選任第三人歐憲瑜為清算人,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九月三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九九八七四九一七00號函為解散登記,歐憲瑜乃於同年月十六日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後,歐憲瑜復於同年十二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一00年七月間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三0四號卷宗審認屬實,是相對人前經清算完結。 (二)相對人發行股份計二千五百萬股,原由股東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維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青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中聲請人持有股份數為一千一百二十五萬股,有清算分配報告表可稽(見卷第七頁),核與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三0四號卷附股東名簿、清算分配報告表所示一致,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發行股份半數,為利害關係人甚明。 (三)而相對人現尚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編號一一三五三四號、一一八六六五號、類別為不動產租售、買賣、租賃仲介、超級市場、百貨公司、「GALAXY」英文及圖形商標二件,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單可憑(見卷第九、十頁),並經本院職權查證無訛,該等商標尚難逕謂無任何經濟上價值而非屬財產,是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尚有可以分派之財產,已足認定。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參酌吳旻禧前為相對人公司之協理兼總經理特助,自九十四年八月起並升任相對人副總經理,有相對人公司派令、名片可佐(見卷第十一、十二頁),對相對人公司事務甚為熟稔、足堪辦理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參諸吳旻禧現年五十九歲,未受監護、輔助宣告或破產宣告,亦未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復無任何前科,此亦經本院職權查證明確,經本院徵詢其意願,並已陳報其願任相對人清算人(見卷第十七頁),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吳旻禧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