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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6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請人
陳國宏即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國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各一份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全體股東同意通過,選任陳國宏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國宏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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