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陳國宏即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國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菘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各一份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全體股東同意通過,選任陳國宏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國宏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