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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7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6號

聲請人
NORMA KUNTZ即培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培康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培康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NORMA KUNTZ (護照號碼:美國護照000000000 )為相對人培康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培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培康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及帳冊保管同意書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NORMA KUNTZ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帳冊保管同意書、培康有限公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58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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