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辰巳誠治即台北卡樂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北卡樂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紀萱(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為台北卡樂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北卡樂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北卡樂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林紀萱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紀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帳冊保管清單、106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1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