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胡克難即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北院木民溫104 年度司司字第341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341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