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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被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相 對 人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唐雅君(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生,住桃園市○○區○○路○○○號二十七樓,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一二六七五三四六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爵公司)截至民國106 年10月13日止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臺幣(下同)4,914 萬3,860 元,並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3 月23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759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且原任董事長及董事均已經確定判決認定與相對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相對人之董監事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註記撤銷董監事登記,是本件相對人已無董事可為清算人。而前經本院選派之清算人李永華、趙興偉嗣亦均已辭任,故為續行清理欠稅必要,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又唐雅君長期擔任亞爵公司存續期間之董事長及法人代表董事,對於亞爵公司事務應甚為熟稔,選派其為清算人應合乎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亞爵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99年3 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759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而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本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惟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均已前後辭任董事職務,並經確定判決認定與相對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註記撤銷董監事登記;而相對人原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字第275 號裁定選派李永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李永華因故無法就任清算人並執行清算,經本院再以101 年度司字第363 號裁定予以解任,嗣聲請人再次聲請選派清算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趙興偉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趙興偉律師就任後,以無法獲悉公司帳冊、董事會、股東會等相關資料,執行清算程序顯有困難,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字第134 號裁定予以解任等情,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前述民事裁定等在卷為證。又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4,914 萬3,860 元之情,復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唐雅君為相對人公司設立時之董事長,並同時兼任當時最大法人股東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歷山大公司)之董事長,且相對人公司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之組成結構與亞歷山大公司相同,多由唐雅君之親屬擔任,顯見兩者具有重大關聯性,而迄97年間唐雅君之董事登記遭撤銷為止,唐雅君均以法人股東代表身分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董事異動情形表等存卷可考。是本院審酌唐雅君長期擔任相對人董事長,自較一般人更知悉相對人公司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並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相對人之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堪認選派唐雅君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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