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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李桂英

  • 原告
    林美惠即双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双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林美惠即双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双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美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双 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双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並已將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 內損益表、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財產目錄各一份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全體股東同意通過,選任林美惠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美惠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2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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