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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9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請人
鄧治萍即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鄧治萍為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邦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弘邦公司股東臨時會同意由其出任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鄧治萍為弘邦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459 號事件全卷核對無誤,且有弘邦公司民國106 年7 月2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弘邦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附卷可按,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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