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1號聲 請 人 林天行 相 對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