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張文毓
- 原告中村治即台灣五十鈴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中村治即台灣五十鈴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中村治(日本國護照號碼:MM0000000)為台灣五十鈴汽車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五十鈴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五十鈴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爰聲請指定中村治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日本國護照影本、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4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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